10月29日22時左右,韓國首爾龍山區梨泰院發生大規模踩踏事故,事故已造成151人死亡,82人受傷。目前確認兩名中國人在該事件中死亡。從新聞報道中可以捕獲到聚集原因是萬聖節活動,韓國此次萬聖節活動是否有主辦方還不得而知。從韓國的踩踏事故引發了我們的深思,下麵簡單地聊聊若國內發生類似踩踏事故,在善後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?

一、民事賠償責任

(一)人身損害賠償範圍

踩踏事故中傷者及死者的賠償包含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;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

(二)賠償主體

國內組織群眾性活動需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請或備案,審批同意或備案後方可舉辦。近年來也發生過類似類事故,賠償主體則是活動主辦方。

民法典侵權責任相關規定: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
二、刑事責任

主辦方負責人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,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五條之【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】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,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特別惡劣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,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條【玩忽職守罪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,犯前款罪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

三、行政責任

事故調查組對事故作出結論後,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將依照《公務員法》《監察法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,在此不進行細述。